2009年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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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协会章程

    

中国教育科学研究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 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:中国教育科学研究协会。
    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,由分支机构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    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全面贯彻江泽民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育科研团体和个人,开展学术活动,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,为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改革和发展,提高我国的教育科学研究的水平作出贡献。
    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   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北京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   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    (一) 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;
    (二) 普及教育科学知识,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、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;
    (三) 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科研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;
    (四) 规划、组织、协调和评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,推广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;
    (五) 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教育科研报刊和资料,交流教育科研信息;
    (六) 与境外教育科研组织建立联系,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;
    (七) 开展业务咨询、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;
    (八) 组织教育科研评价活动;
    (九) 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教育科研方面的服务。

第三章 会 员

    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    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    (一) 志愿加入本会,拥护本会的章程;
    (二) 关心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,参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;
    (三) 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;
    第九条 入会程序:
    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 (二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   (三)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   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 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 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    (三) 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;
    (四)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    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    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   (二)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;
    (三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    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 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   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 (一) 制订和修改章程;
    (二)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;
    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 (四)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    (五)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 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 其职权是:
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推举名誉会长,聘请顾问;
    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    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 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 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 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 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    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 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    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 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    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
会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果特殊情况需要,可由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 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,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。
   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 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   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   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  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,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,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、指导、
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、评奖工作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。
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,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发展会员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    (一)会费;
    (二)捐赠;
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 (五)利息;
  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   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    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
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    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    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  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   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    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   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    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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